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受到各界高度重视。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罗斌,深度剖析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保护原则
记者:新闻作品著作权到底属于谁?属于作者还是新闻媒体?
罗斌: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如果新闻媒体与记者有约定,那就根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由于我国新闻媒体大都为国有,记者也都是利用所属媒体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采访写作,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有规定: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也就是说,我国传统新闻媒体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中,由新闻媒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我国,新闻作品大都由媒体享有著作权。但是,记者享有署名权。
当然,自媒体传播的一些作品也可归为学术意义上的新闻作品,但在我国,不承认非经国家认可的采访权。去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强调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发布新闻。所以这些作品没有法律意义,难以得到保护。
记者:如何界定新闻作品版权遭到侵权?是否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罗斌:原则上讲,被转载、转播的新闻作品,只要不属于“时事新闻”,只要未事先被许可并支付报酬,均可认定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作品,在立法者看来,“时事新闻”不具备这个条件,而且,传播新闻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问题是哪些作品属于“时事新闻”,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
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事实消息”?“事实消息”是仅指文字报道还是包括音像报道?从新闻学角度解释,单纯的事实消息是由时间、人物、地点、结果、原因这5个“W”组成的新闻,即同一个时事事件对应的时事新闻是“唯一”的。然而,“事实消息”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新闻媒体自身对新闻素材的选择、整合、加工、价值判断,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或是文字加播音,或是播音加画面,其毫无疑问是智力创作成果,属于作品。总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新闻事实本身,或前述五要素。
而法律并没有依照新闻学的理解进行明确界定,这就使侵权者找到可利用的漏洞,使一些复杂的、具有独创性的消息也得不到保护。
我认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确立三个原则:一是考虑到独创性和采写成本,除“事实消息”中的5个“W”外,新闻作品原则上具有著作权;二是考虑到媒体的社会责任,尽量保护著作财产权,限制专有传播权;三是根据不同新闻体裁有所变化。
这里所说的“有所变化”,具体可以归纳为:消息的著作权人应享有署名权和再次传播时的获得报酬权,而其他著作权则应加以限制;通讯、深度报道、调查报告著作权人应享有署名权、不完全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新闻评论署名权、完整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受到保护,其他媒体在转载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至于侵权认定“流程”,目前主要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前者需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后者需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
侵权现象普遍,维权困境重重
记者:面对侵权,新闻作品著作权人有哪些维权的途径和方法?面临哪些操作上的难题?
答: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新闻作品遭受侵权后,通常会采取以下维权途径:一是与侵权者谈判、协商;二是诉讼。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多数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新京报》和TOM网站、浙江在线的纠纷,均通过协议方式解决。近年来,多家媒体与“今日头条”的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也多通过和解协议解决。
如果通过诉讼,传统媒体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国内绝大部分法院参照的都是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文字作品非法转载的赔偿标准是千字50元,即便赔偿标准高的,最高也就达到50元的2倍至5倍。目前我了解的情况,法院最高判赔标准仅为700元/千字。新闻媒体的采访成本越来越高(一个文字型深度报道就可能需要数万元支出),维权成本也很高,所以赔偿标准应该随着中国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化予以调整。
据我了解,在2015年《新京报》诉“一点资讯”非法转载的案件中,《新京报》方诉讼代理人在进行证据公证时,需要事先准备一部新手机,到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拆封,下载“一点资讯”客户端,寻找被侵权文章,进行公证。由于需要采取每天刷新公证文章的方式,30多天才公证了50篇文章,每篇文章的公证费用高达400余元。目前,按照法律规定,我国法院普遍要求单篇稿件独立起诉,不允许“打包”诉讼。胜诉后,即使加上判赔的合理开支,也很难冲抵巨额的维权成本。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传统媒体维权的积极性。
记者:当下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整体现状如何?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什么?
罗斌: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整体上仍然很骨感。虽然许多媒体对版权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一些媒体也安排了专门人员处理版权事务,但重视程度远不及对媒体其他业务如采编和广告的关注,许多机关报(台)甚至根本没有安排专门处理版权事务的人员,大多数新闻媒体缺乏管理、保护、运营版权的意识,也没有对版权事务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
这种情况与我国新闻媒体管理体制直接相关。因为我们的新闻媒体都是国有,虽然大部分新闻媒体是自负盈亏,但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都是为党和国家服务的。所以,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体养成了互相免费转载稿件的习惯。虽然在网络环境下,这种习惯已经不合时宜,而且与《著作权法》的精神也相违背,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短期内这种习惯和方式难以根本改变。也就是说:新闻媒体作品版权在遭受他人侵权的同时,自身也在有意无意地侵害他人的权利,这也使得新闻媒体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决心大打折扣。
结果就是,对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依然普遍而严重存在,突出体现在转载他人作品不付稿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曾经有个统计,全国报刊中,向其主动交纳报刊转载稿酬的不足1%。
网络背景下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新特征
记者: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新闻作品侵权行为有哪些新的特征?
罗斌:首先就是侵权现象比以传统媒体时代更为严重和普遍。根据腾讯2017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自2015年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以来,其日均处理的抄袭侵权单高达600单;2015年和2016年,其收到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数量达61000余件,其中著作权侵权占41%。
其次,中小型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成为侵权主体。大型、正规的网络媒体(如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在与传统媒体合作时,都建立了内容授权机制,每年会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传统媒体。但是一些中小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不经授权、无偿使用的现象很普遍。这些中小网站和移动互联网“盗窃”行为,不仅给传统媒体带来极大困扰,也使付费购买新闻的大型网站深受困扰。事实上,新媒体在与传统媒体合作的过程中,以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为代表的一些大型网站与传统媒体有签约授权,但采用内容打包合作模式,且付费标准从20世纪90年代末一直到现在未变,导致传统媒体新闻生产成本和版权收益严重不对等——可以说,在这方面,传统媒体就是新媒体的“廉价劳动力”,其新闻产品的深层附加值被新媒体收割。
第三个方面,是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平台型媒体的侵权行为难以遏制。《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和思想,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新闻作品经过“今日头条”的“算法”处理,新闻要素被“粉碎”之后改头换面,重新组合,其表述方式已经与原作品基本不同,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作品难以得到保护。
即使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很难保护原作品,因为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只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经改头换面、新闻要素重新组合的新闻作品不能被判定侵害原作品;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发生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只有在同一个市场上提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之间才存在竞争关系,而进行条块管理的传统媒体与商业网站很难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能否满足新闻作品版权受保护的需求?哪些方面仍需加强?
罗斌:在我国,新闻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均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视同仁的保护。事实上,由于有垄断性的新闻采访权,从法律权益角度,拥有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新闻媒体是强者;而虽然没有新闻采访权,却拥有转载转播权并掌握了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传播渠道,从技术角度及实际结果来看,商业网站(平台)却是强者。所以,作为制度的产物,新闻作品著作纠纷在两类媒体之间的突出存在不可避免。
当然,法律制度在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也有应该完善的地方,主要是:对“事实消息”进行法律界定;对不同体裁的新闻作品的转载转播进行具体的著作权规定;对平台型媒体的近乎“盗窃性”的“算法新闻”进行限制和规范。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完善:摒弃按稿酬标准判定赔付额的习惯,提高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赔偿标准,如依照采写成本和可获利益;对同一家新闻媒体针对同一侵权者侵害多篇作品著作权的诉讼,采取合并审理方式;建立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审理合议庭,专门审理此类诉讼。
从行政执法方面,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电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的联动机制和投诉部门,对从事盗版为业的中小网站和移动互联网进行常态化打击和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