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所属中润华侨城北4#商业楼1-3层五年使用权
时间:2021-03-29
标的信息 | |||||||||
项目编号 | SWZC21014H | 所属地域 | 山东省淄博市 | ||||||
评估价值 | 296万元/年 | 挂牌价格 | 300万元/年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03-29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1-04-12 | ||||||
咨询电话 | 0531-86112302贾女士、86112707王女士 |
转让方简况 | |||||||||
名称 |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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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张桓路77号 | ||||||||
机构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所属中润华侨城北4#A商业楼1-3层五年使用权 | |||||||
所在地 | 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以北、华侨城北区3#商业楼东、华侨城北5#商业楼以西地段 | ||||||||
标的明细 | 编号 | 名称 | 面积(㎡) | 权属证号 | 评估值(万元) | ||||
1 | 中润华侨城北4#商业楼1-3层 | 5800 | 无 | 296万元/年 | |||||
合计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可拆分。 2、标的房产为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北4#商业楼1-3层,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标的总建筑面积暂按5800㎡。 3、标的房产租赁期五年。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标的房产预留免租金装修期为9个月(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博华综评字(2021)第0305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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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 | 批准单位 |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 |||||||
批准内容 | 同意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所属中润华侨城北4#商业楼1-3层五年使用权以不低于评估值为挂牌底价对外公开招租。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中介机构 | 山东博华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3月10日 | ||||||||
评估结果 | 296万元/年 | ||||||||
备案单位 |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00万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价款支付要求: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付款时间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首期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通过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后续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须承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1个月租金(1个月租金按最终成交价格/12计算)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出租方账户。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期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经出租方或上级有关部门警告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房产且不承担由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租期满,经验收标的房产所有设备设施齐全,承租方没有单方违约,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2、承租方须承诺,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付款时间为每半年的最后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的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则视为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并解除租赁使用合同,不负责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债务及法律责任。先付款后使用,首期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通过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后续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须承诺,标的房产不得用于经营餐饮、歌舞KTV、洗浴、网吧、美容、宾馆、医院等产生浓烟、噪音、烟尘异味污染以及存放危险品等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 4、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负责标的房产的日常管理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对房产外立面和内部设施、线路投资进行升级改造装修,改造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但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并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改造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前三年标的房产租金按照最终成交价格保持不变,从第四年开始上涨5%,第五年同第四年租金一致。 7、承租方须承诺,以承租方名义与外界开展各类民商事活动,须确保承租标的房产的安全完整,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方须承诺,标的租赁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装修装潢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在合同终止后3日内一并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方须承诺,在一层预留150㎡免费供出租方营业厅使用。 10、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承租标的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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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须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以10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公告,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标的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