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类标的意向投资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如为股权投资类基金,则1)提交投资申请时,该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顾问或基金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管理的资产规模不少于人民币35亿元;2)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顾问或基金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超过5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经验;3)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顾问或基金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基金需具有新媒体平台、影视剧公司、网络文学等领域的成功投资案例;
(3)如为非股权投资类基金,则1)存续时间应不少于10年;2)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3)近3年(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盈利且经审计累计净利润(2016年净利润可为未经审计的预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 4)为影视行业或影视行业上下游的企业。
2.B类标的意向投资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如为股权投资类基金,则1)提交投资申请时,该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顾问或基金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管理的资产规模不少于人民币3.5亿元;2)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顾问或基金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超过3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经验;3)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顾问或基金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基金需具有新媒体平台、影视剧公司、网络文学等领域的成功投资案例;
(3)如为非股权投资类基金,则1)存续时间不少于3年;2)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3)近3年(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2016年净利润可为未经审计的预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意向投资方在国内具有金融、证券、基金、文化旅游行业经营、投资经验或为上市公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签订增资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增资价款。
5. 每个意向投资方只能申请认购7个标的中的一个,且不得和其他意向投资方之间具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6.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如任一标的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投资方,各标的最终的认购价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确定每个标的中选投资方。针对任一标的仅产生一家意向投资方的,该意向投资方确定为该标的中选投资方;如任一标的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投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确定该标的中选投资方。(2)各标的中选投资方的最高认购单价(按中选投资方报价对应每元注册资本计算)为全部7个标的的最终认购单价。(3)各标的最终认购价格按上款确定的最终认购单价乘以各标的对应注册资本额确定。
7.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如有标的未产生意向投资方,或中选投资方放弃投资,该标的由其他标的中选投资方按照各自认购的比例以最终认购单价进行认购。
8.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增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形。
9.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增资完成后3年内不转让其通过本次增资获得的山东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0.本项目A类标的1、标的2、标的3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A类标的4、B类标的1、标的2、标的3交易保证金600万元。(意向投资方须在挂牌公告期满日17:00时之前,将其认购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