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监管条例3月1日实施 文化事业单位纳入监管

时间:2012-02-29

         28日上午,《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在济南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首次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纳入各级国资委监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慧敏会上指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企业国资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管好、用好、保护好、发展好全省人民共同创造的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国有资产安全的法律责任,巩固壮大国有经济,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新的国资监管体制的各大要素,巩固了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为今后深入完善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还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省、市两级国资委特设机构的性质和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确立了国资委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记者了解到,《条例》在通过立法明确地方国资委职能的同时,首次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纳入各级国资委监管,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扩大,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了“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记者在会上获悉,政府有关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要密切配合协作,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合力。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认真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国资监管机构要主动争取政府领导,当好政府参谋,加强对下级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国家出资企业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发展质量。地方各级人大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