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26日公布了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测算结果。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首席统计师关晓静,对这次发布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进行了解读。
问:近年来文化产业较快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答:文化产业之所以能够较快发展,主要是因为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化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文化生产的发展。
首先,文化体制改革区分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推动一大批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成为合格的独立市场主体,极大地激发了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截至2013年4月,我国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69.8万家,其中经营性企业法人60.7万家,公益性事业法人9.1万家。
其次,文化体制改革大力推动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发挥,文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第三,文化体制改革带动了文化与科技、商贸、旅游、金融等的深度融合,推动了文化业态更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四,文化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持续加大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问:国家统计局这次发布的统计数据是“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请解释一下统计口径。
答:2003年,中宣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了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研究,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实施。国家统计局去年颁布了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这次是第一年按新的分类对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测算。
“法人单位”是指测算的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只包括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数据,不包括非文化法人所属的从事文化及相关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据。由于数据收集手段的限制,国家统计局只在经济普查年份测算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增加值。
问:有些国家和地区使用“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等名称,包括我国部分省市也在使用与国家统计局不一样的名称,怎么看这一现象?
答:文化产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使用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统计范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修订参考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
文化创意的确是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单独设为一个大类。国内很多地区希望根据地方特色,建立自己的统计范围和标准,但这些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同,首先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统计,并由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认定,以保证数据的规范和质量。
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可否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前景做一个预测?
答: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标志,是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以上。从近十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看,2004年我国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440亿元,占GDP的2.15%,而2012年仅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创造的增加值就突破了1.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了3.48%,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正向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方向迈进。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推动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将其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只要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文化产业在2020年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有望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