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 2011〕49号)

时间:2012-06-2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中宣发〔 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鼓励各地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经批准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

  六、加强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整顿规范。各省(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在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力量开展对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整顿规范工作。对未按审批设立程序批准、已注册使用“交易所”名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应限期予以规范。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对逾期不取消、继续或变相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协助证监会作出认定,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其他类型的产权交易所参照本规定对已开展的文化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清理。

  七、加强文化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公平交易责任,禁止交易、展示假冒他人名义、侵犯著作权、没有合法来源、产权归属不清晰的艺术品。开展艺术品拍卖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整顿专项活动,由商务部会同文化、文物、公安、工商、版权、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重点就拍卖主体资格、拍品来源、确权和流转、拍卖程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解决艺术品拍卖中无资质拍卖、知假拍假、虚假拍卖等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艺术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完善艺术品交易规则,规范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建立拍卖交易、画廊经纪、展览展销、进出口、鉴定评估、复仿制等艺术品市场管理制度,依法监管艺术品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文物市场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规范文物交易行为。文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中艺术品鉴定、拍卖等节目(栏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