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4〕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鲁发〔2013〕16号),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围绕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2.发展目标。到2020年,文化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文化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得到更好保障。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走在全国前列,山东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高地。
二、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发展
3.培育壮大骨干文化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国有骨干文化企业把转企改制与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资助项目开发、划转相关资产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壮大实力规模。引导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对文化企业重点项目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由主流媒体和社会评价机构主导每年评选一次“山东省文化企业三十强”,给予首次获评企业适当奖励,并对获评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加大文化企业引进力度,支持引进进入世界500强的文化企业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的文化企业及其研发基地、销售中心,对符合“引进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政策”的单位给予奖励。支持国外文化装备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鲁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鼓励外资企业在鲁进行文化科技研发和服务外包。
5.建设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坚持把重点项目作为引领文化产业发展的着力点,以创意设计、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门类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和拉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在全省每年遴选10个左右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后劲足、持续增长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加强跟踪服务和定期调度。
三、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6.加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力度。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功能定位,在全省重点建设10个文化产业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资助。对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给予适当奖励。
7.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园区。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各类经济园区要支持文化企业入区发展,设立文化产业片区。各级政府和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入驻。
8.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文化产业发展“金种子”计划,建立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器,通过奖励、项目补贴、物业费用减免、金融信贷等方式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创业补助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文化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对小微文化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9.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和安全播出等核心技术,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网络动漫等领域技术装备水平。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
10.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发展高端、高质、高效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信息产业、建筑业、旅游业、特色农业、体育产业等融合发展,提高相关产业的文化含量,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需求的设计应用研究,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推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延伸和服务模式升级,塑造制造业新优势。推动建筑业因地制宜融入文化元素,加快相关建筑标准规范的更新或修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1.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鼓励新闻媒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进新闻生产,优化媒体内容制作、存储、分发流程,提升数据处理能力,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图表、动漫、音视频等形式展示新闻内容。推进报网融合、台网融合,形成一体化发展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传播体系,大力发展全媒体。对媒体融合的技术升级、平台拓展、内容创新等项目,在立项审批、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2.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和出版精品。支持文化企业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对经认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优秀选题或作品,在申报奖项、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长年演出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特色文化演艺精品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可采取将财政补贴与企业演出收入挂钩扶持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对确定为省重点出版项目的出版物,或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产品(包括数字出版物、图书报刊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根据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建立文化产品著作权登记保护制度。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对创作成果、知识产权评估、抵押质押融资和贸易进行扶持。
13.扶持原创影视产品生产。加大对原创影视产品的奖励力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原创电视剧、电视栏目(含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和社会力量采取参股入股、联合出品或独家购买等方式参与影视产品创作生产。
14.支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生产。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动画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并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合法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探索实行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文化企业。
16.降低准入门槛。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发行、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主导行业,发展内容创作、交易传播等重要环节。
七、大力发展对外文化贸易
17.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制定完善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扶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各类展会和文化宣传交流活动,对文化企业参加经审定的境外展会或境内国际性展会的,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的,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8.加强出口企业和平台建设。加快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产业基地培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和分支机构。对文艺演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核心文化领域的重大境外营销渠道和落地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加快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制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评定标准,对达到省级和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标准的给予资金支持。
八、拓宽投融资渠道
19.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规模,鼓励市、县(市、区)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银行机构探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艺术品、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多种质押贷款方式。积极发展专业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成立文化产业发展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融资。
20.优化文化企业融资环境。支持文化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文化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和发行债券,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九、加大财政土地扶持力度
21.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整合现有各类文化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和新兴业态及骨干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改造、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鼓励类文化设施,根据其规模和功能,按照“不叠加优惠”原则,省、市、县(市、区)分级负担,省级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补贴,市、县级从现有各类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剧场及其运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对中小剧场根据演出场次进行补贴,用于支持其开展低票价惠民演出。进一步加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的力度。
22.保障文化产业用地。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项目,原土地使用单位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兴办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对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实施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园区实施奖励。
23.确保文化产业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文化改革发展政策,确保财政、税收、土地、金融、机构编制等各项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幅度的上限执行。文化企业发生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4.培育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实施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工程,定期选派文化产业青年管理干部赴国外学习培训、攻读专业学位。重点引进领军型文化产业人才和团队,纳入《山东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政策》支持范围,对“泰山学者”等省级重点工程给予优先支持。文化产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承担重大研发课题,予以优先立项。
25.支持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支持省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联合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和实验基地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调整增设文化产业相关学科和专业。支持省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文化产业教学研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26.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不断加大文化产业投资力度,确保文化产业增长幅度高于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长幅度,文化产业投入增幅高于固定资产投入增幅,新兴文化产业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责,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文化产业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大力促进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提高文化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利用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7.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文化产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和科学分析,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季报制度。加强文化产业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制定科学衡量文化产品艺术水准和社会效益的指标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