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企业国有文化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鲁文资发〔2015〕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实行分级管理。资产财务关系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由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经文化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六条省属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省属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企业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 或者特定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 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或商誉等。
第十条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应当服从评估对象的选择,最终决定权在于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建议委托方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范围。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基准日应考虑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省属文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省属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
第十三条省属文化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应集体决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应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 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若因上市原因进行的资产评估,需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省属文化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选派熟悉了解文化企业特点,具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
第四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七条省属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省财政厅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六)上一会计年度或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 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合规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三)省财政厅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省属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
(一)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赢利模式,企业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 资产评估的组织及质量控制情况,著作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者使用情况,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评估报告的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有关情况。相关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就同类评估对象不同价值类型的估值差异分析。
(四)核准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会议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
(八)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九)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十)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财政厅工作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企业提供事项保守秘密。
第五章 资产评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 个月内将备案文件和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省财政厅对符合要求的,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必须出具公函的可出具备案公函。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 《资产评估法》 以及 《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省属文化企业和评估机构的责任不因省财政厅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而转移。
第二十九条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省属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为多个的,由各出资人推举一个出资人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余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书。
第三十条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文化主管部门和资产、财务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按照《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省属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省财政厅、省文化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
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