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山东文交所)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山东文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山东文交所交纳的用于保障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转让方在申请正式信息披露公告时向山东文交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公开发布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置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山东文交所对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山东文交所出具的资格确认书面通知或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山东文交所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山东文交所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八条 交易双方约定以交易保证金抵扣部分交易价款的,须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全部价款的前提下,交易保证金方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 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山东文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山东文交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条 当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时,山东文交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费用后,转让方可以交易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使转让方受损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七)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山东文交所、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或交易主体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山东文交所组织交易主体协调后处置;交易主体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山东文交所应当自收到生效裁决或判决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生效裁决或判决书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相关规定,在扣除相关主体违约给山东文交所造成的损失后,依据相关主体书面申请将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其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方”均包含增资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均包含意向投资方、投资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