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5
  第一条 为保护参与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山东文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山东文交所各项交易活动平稳有序发展,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及山东文交所交易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文交所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参与山东文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项目方、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做好沟通和宣传工作
  第三条 山东文交所对外披露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通过多种途径向投资者介绍交易业务特点、主要风险、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山东文交所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进行市场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山东文交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风险特点,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易申请、系统注册等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山东文交所交易规则或项目方要求,向山东文交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业务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近期财务报表;
       4、受让条件载明的相关承诺;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文化企业增资业务
       1、投资申请;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4、符合增资条件的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
       1、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
       2、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山东文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项目方及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及交易规则要求,充分披露交易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信息,提示项目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 山东文交所按照交易规则,对意向受让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项目方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确认,切实审查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适当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资格条件设置及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投资者在获得资格确认成为该交易项目的合格参与主体后,方可参与项目后续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山东文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山东文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山东文交所对项目方、交易服务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山东文交所妥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并对投资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山东文交所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协调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