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5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山东文交所”)场内开展的各项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公告”是指信息披露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通过山东文交所官方网站向市场公开或定向发布业务活动、产品交易相关文件、数据、通知、公告等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活动。
       第三条 山东文交所应当在各类业务规则中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人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参与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权利,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主动履行披露义务,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山东文交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信息披露人提交的材料和发布信息的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人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应当通过原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变更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监管要求及山东文交所相关规定,山东文交所有权中止交易业务或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