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有何特别规定?

时间:2011-06-15

        中央企 业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各自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 

        各试点机构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受托的试点机构还应当根据项目特点, 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过程中,受托机构对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其他试点机 构对确认接受的信息同步发布负责。对受托机构提交的需要联合发布信息的规范性持有异议的,其他试点机构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